3. 印度尼西亚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

3.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3.1.1 贸易主管部门
印尼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贸易部,其职能包括制定外贸政策,参与外贸法规的制定,划分进出口产品管理类别,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管理,指定进口商和分派配额等事务。
3.1.2 贸易法规体系
印尼与贸易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贸易法》《海关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法》和《产业法》等。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涉及《国库法》《禁止垄断行为法》和《不正当贸易竞争法》等。
3.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大部分商品均放开经营。2007年底,印尼贸易部宣布了进出口单一窗口制度,大大简化了管理程序。

【进口管理】印尼政府在实施进口管理时,主要采用配额和许可证两种形式。适用配额管理的主要是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其进口配额只发放给经批准的国内企业。适用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包括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机动车、废物废品、危险物品,获得上述产品进口许可的企业只能将其用于自己的生产。其中,氟氯化碳、溴化甲烷、危险物品、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及其直接原材料、废物废品、旧衣服等九类进口产品主要适用自动许可管理;丁香、纺织品、钢铁、合成润滑油、糖类、农用手工工具等六类产品主要适用非自动许可管理。为方便进口,印尼贸易部2009年大力推行网上办理进口许可证,目前大部分工作已经完成,办理进口许可证过程更加简便,原本手工办理许可证需要5-10天时间,利用网上全国一站式服务只需8小时。2015年7月,印尼贸易部颁布了2015年第48号贸易部长条例,对原进口有关条例进行修订,要求进口商在产品抵港前办理进口许可证,有关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进口许可制度】2010年,印尼开始实施新的进口许可制度,将现有的许可证分为两种,即一般进口许可证和制造商进口许可证。一般进口许可证主要是针对为第三方进口的进口商,制造商进口许可证主要是针对进口供自己使用或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商。2010年8月,印尼财政部颁布了《有关汽车在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进口和出口规则的财政部长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机动车辆属于动产,为了监督和保障国家权益,拥有上述汽车必须向相关的主管机构注册。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是在印尼共和国司法辖区内而与海关辖区分开的特定区域,因此得以豁免征收进口税、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和税费。为了对汽车在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的进口和出口进行监督,防止滥用免税优惠,有必要制定汽车进出口的法定义务,除了向海关申报,也必须申请由海关办事处发出的出入口证明书。已获得自由贸易区营业机构发给营业执照的企业家可以从区外进口汽车。目前,印尼关税税目中近20%的产品涉及进口许可要求,涉及对其国内产业的保护,如大米、糖、盐、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丁香、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园艺产品。印尼的进口许可要求相当复杂,而且缺乏透明度,许多世贸组织成员已经对此表示了严重关切。印尼政府采取进口数量限制的产品如下:大米、糖、动物和动物产品,盐,酒精饮料和部分臭氧消耗物质。上述产品的进口数量是每年在印尼政府部长级会议上根据国内产量和消费量来决定,并通过印尼进口许可制度来具体实施。
【出口限制】出口货物必须持有商业企业注册号/商业企业准字或由技术部根据有关法律签发的商业许可,以及企业注册证。出口货物分为四类:受管制的出口货物、受监视的出口货物、严禁出口的货物和免检出口货物。受管制的出口货物包括咖啡、藤、林业产品、钻石和棒状铅。受监
视的出口货物包括奶牛与水牛、鳄鱼皮(蓝湿皮)、野生动植物、拿破仑幼鱼、拿破仑鱼、棕榈仁、石油与天然气、纯金/银、钢/铁废料(特指源自巴淡岛的)、不锈钢、铜、黄铜和铝废料。严禁出口的货物包括幼鱼与金龙鱼等,未加工藤以及原料来自天然森林未加工藤的半成品,圆木头,列车铁轨或木轨以及锯木,天然砂、海砂,水泥土、上层土(包括表面土),白铅矿石及其化合物、粉,含有砷、金属或其化合物以及主要含有白铅的残留物,宝石(除钻石),未加工符合质量标准的橡胶、原皮,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铁制品废料(源自巴淡岛的除外)和古董。除以上受管制、监视和严禁的出口货物外,其余均属免检的出口货物。
从2014年1月12日起印尼政府将禁止矿产公司出口矿物矿石产品(目前受出口许可证及税收管制)。届时矿产公司将会被要求在境内从事精炼加工活动。禁止出口货物受2012年贸易部长条例第44条规制。
3.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印尼所有进口食品必须注册,进口商必须向印尼药品食品管理局申请注册号,并由其进行检测。检测过程繁琐且费用昂贵,每项检测费用从5万印尼盾(约合6美元)到250万印尼盾(约合300美元)不等,每一件产品的检测费用在100万印尼盾(约合120美元)到1000万印尼盾(约合1200美元)之间。此外,印尼药品食品管理局在测试过程中要求提供极其详细的产品配料和加工工艺情况说明,这可能侵害商业秘密。这些规定加重了出口商的负担。
2007年起,印尼针对新鲜球茎蔬菜采取更为严格的检验检疫措施和技术要求,以提高印尼新鲜植物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植物产品进口检验检疫要求重点对以球茎形式进口的新鲜蔬菜的检验检疫和技术两方面提出要求。在检验检疫方面,该规定扩大了证书要求范围,除了须具备与2005年法规相同的原产国权威机构签发的证书外,经转运的产品还须被提供转运国授权的证书。在技术要求方面,该规定加严了原产国无虫害地区的调查及对植物性检疫虫害进行风险分析。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国植物产品的出口门槛。
【国家标准】2009年以来,印尼政府开始在食品、饮料、渔业等诸多行业强制推行国家标准。印尼贸易部出台新规定,要求包括进口产品在内的所有产品必须附有印尼文说明。印尼海洋渔业部规定要求81种渔业产品必须符合印尼国家标准,甚至将捕鱼工具、渔产加工程序及微生物学测试程序等也列入印尼国家标准。印尼工业部等政府部门在2011年对电线、电子、汽车零部件、家电、五金建材、玩具等几十种产品强制推行国家标准。贸易部出台新规,要求包括进口产品在内的所有产品必须附有印尼文说明。
3.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制度】印尼关税制度的基本法律是1973年颁布的《海关法》。现行的进口关税税率由印尼财政部于1988年制定。自1988年起,财政部每年以部长令的方式发布一揽子“放松工业和经济管制”计划,其中包括对进口关税税率的调整。印尼进口产品的关税分为一般关税和优惠关税两种。印尼关税制度的执行机构是财政部下属的关税总局。为促进进出口贸易,改善投资环境,印尼财政部关税局2009年宣布,决定在部分港口推行和提供每周7日每日24小时的海关和港口服务。
【关税税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印尼2009年简单平均约束关税继续维持在37.1%,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6.8%,其中农产品为8.4%,非农产品为6.6%,基本与2008年持平。印尼对汽车、钢铁以及部分化学产品不征收关税,并将大多数的关税约束在40%左右。根据印尼《2009—2012年协定关税表》,到2012年底,印尼将对绝大多数的中国进口产品实行零关税。2010年,印尼将草药、化妆品和节能灯列为特种进口品,到目前为止,已有41种产品被列在该清单内。根据规定,这些产品只能通过印尼国内5个码头进口,即棉兰的勿佬湾、雅加达的丹绒普禄、三宝垄的丹绒额玛斯、泗水的丹绒贝拉克及锡江的苏加诺哈塔码头。其中,巴布亚的查雅布拉码头为只能进口食品和饮料的码头。同时,提高4种香烟关税,将4种香烟关税平均提高6%,这4种烟草产品为机器卷丁香烟、机器卷白烟、手卷丁香烟/白烟和滤嘴手卷丁香烟/白烟。
2013年4月,世贸组织秘书处对印尼做出第六次贸易政策审议报告,印尼的关税税率从2006年至2012年有所下降。印尼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从9.5%降到7.8%;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从11.4%降到9.5%;非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从9.5%降到7.5%。印尼对属于非基本需求的国内生产和进口的产品征收奢侈品税,该税在进口环节根据海关估价加上进口关税征收,税率从最低点的10%至最高7.5%。出口环节免征此税种。2012年该奢侈税的收入占印尼总税收收入的1.7%。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国和印尼逐步削减货物贸易关税水平。中国—东盟自贸区在2010年初建成后,中国和印尼90%以上的进出口产品实现零关税。

【贸易限制政策】2012年以来,印尼贸易部、工业部、农业部等相继发布了一系列限制进出口贸易的政策规定值得关注。

(1)出口限制。印尼政府2012年5月施行关于提炼和加工原矿石活动而提高矿产品出口值的能源矿务部长第7号条例,对65种矿产品出口加征20%出口税并实行了其他限制措施,并再次明确在2014年禁止原矿出口,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印尼投资设立冶炼加工厂。从2014年1月12日起印尼政府将禁止矿产公司出口矿物矿石产品,届时矿产公司将会被要求在境内从事精炼加工活动。(2)进口禁令。2012年5月,印尼政府颁布了2012年第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蔬果进口的条例,通过进口许可证的方式限制新鲜蔬菜水果进口。6月初开始对进口新鲜瓜果蔬菜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将进口上述产品的8个航空港和海运港口缩减至4个,并对出口商增设限制。(3)技术性贸易壁垒。印尼政府对于更多种类的产品规定需符合印尼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2012年印尼相继发布了关于婴幼儿纺织服装及玩具的标准草案,并要求相关产品应符合SNI标准的要求,且生产商需持有SNI标志,否则不能进入印尼市场。由于印尼SNI认证流程复杂,所需资料繁多,且认证周期较长,对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3.2 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3.2.1 投资主管部门
印尼主管投资的政府部门分别是:投资协调委员会、财政部、能矿部。他们的职责分工是: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负责促进外商投资,管理工业及服务部门的投资活动,但不包括金融服务部门;财政部负责管理包括银行和保险部门在内的金融服务投资活动;能矿部负责批准能源项目,而与矿业有关的项目则由能矿部的下属机构负责。

3.2.2 投资行业的规定
【鼓励、限制、禁止投资的领域】根据2007年第25号《投资法》,国内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任何营业部门,除非已为法令所限制与禁止。法令限制与禁止投资的部门包括生产武器、火药、爆炸工具与战争设备的部门。另外,根据该法规定,基于健康、道德、文化、环境、国家安全和其他国家利益的标准,政府可依据总统令对国内与国外投资者规定禁止行业。相关禁止行业或有条件开放行业的标准及必要条件,均由总统令确定。2007年7月4日,印尼颁布第25号《投资法》的衍生规定,即《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投资行业的标准与条件的第76号总统决定》和《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行业名单的第77号总统决定》。根据这两个决定,25个行业被宣布为禁止投资行业,仅能由政府从事经营。禁止投资的行业包括:毒品种植交易业、受保护鱼类捕捞业、以珊瑚或珊瑚礁制造建筑材料,含酒精饮料工业、水银氯碱业、污染环境的化学工业、生化武器工业,机动车型号和定期检验、海运通讯或支持设施、舰载交通通讯系统、空中导航服务、无线电与卫星轨道电波指挥系统、地磅站,公立博物馆、历史文化遗产和古迹、纪念碑以及赌博业。

此外,外国投资者可投资绝大部分营业部门。依照印尼《投资法》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设立独资企业,但须参照《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规定,属于没有被该《目录》禁止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外国投资者也可在规定范围内与印尼的个人、公司成立合资企业,还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受到投资法律关于对外资开放行业相关规定的限制。该目录在2016年5月进行了调整,对外资开放了更多行业。

主要如下:(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外资只是把在印尼的相同业务经营拓展到印尼境内其他地区,政府不再要求外资事先设立新的企业或申请新的许可;(2)通过在印尼资本市场实现的非直接投资或资产组合投资,可不受《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中有关规定的约束;(3)对在同一业务领域的兼并、收购和合并行为,存续公司受有关外资股权限制规定的约束;(4)合资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股权投资。如印尼合作方无力增资,外方有优先增资权。如企业增资后,外方所持有的股权超过法规允许的最高比例,外方需通过以下方式,在两年内将所持有的股权降至法规允许的最高比例范围内:①向印尼合作方出售超出上限的股份;②通过印尼境内资本市场出售超出上限的股份;③由合资公司回购超出上限的股份。
(5)为促进相关行业发展,印尼政府放宽外资进入以下领域的条件:①以特别许可证形式允许外资进入过去不对外开放的糖精工业部门;②在建筑公共工程行业,外资股权比例最高限制由55%提高到67%;③开放外资进入文化旅游领域中的电影服务业(包括影片工作室、影片处理实验室、配音设备、电影洗印和复制)。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49%;④外资在医院服务、专科诊所、临床试验室的股权比例限制由65%提高到67%。对外资的经营地点不再限制,允许外资在印尼境内开展经营业务;⑤电力行业。允许外国企业通过合作方式参与开发0.1万和1万千瓦的发电项目;对1万千瓦以上的发电项目,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95%;
(6)为保持新法令的一致性,向印尼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印尼政府对外资在以下行业领域的股权比例进行了调整:①根据2009年第41号关于保护农业用地可持续利用的法令,主要粮食作物(玉米、大豆、花生、绿豆、大米、木薯和红薯等)种植面积超过25公顷的,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②信息通讯领域。根据2009年第38号关于邮政的法令,从事邮递业必须获得特殊许可,且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电讯基站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须100%由内资控股。此外,《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附件中,增加新的条款,进一步放宽对东盟其他成员国投资者在印尼投资的股权限制和地域限制。如在海运货物装卸服务领域,东盟成员国投资者被允许最高持股比例60%,而东盟以外国家投资者只被允许最高持股比例49%。
【2009年调整的外资政策】
(1)2009年初,印尼颁布新的《矿产和煤炭法》。根据该法,外国公司不再被禁止申请和持有矿业许可权,这是印尼矿业领域利用外资政策的重大突破。但新法规定,已在印尼获得矿产经营准字(IUP)和矿产经营协议(PUP)的已生产的企业,需建设矿产冶炼加工厂,而按照原有工作合同生产的企业,最迟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建立上述冶炼厂。按照新法规定,企业面临采矿期被缩短,采矿面积也被缩小的局面。在企业缴纳正常的所得税和矿产税之外,新法还增加了一项税率为10%的附加税,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得到4%和6%。印尼能矿部颁布的相关实施细则规定,对优先使用本土公司提供的矿业服务、外资公司向当地政府或企业转让股权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2)2009年以来,印尼的外资政策调整还包括:根据2009年通过的新电力法,印尼向私营企业开放电力投资领域。政府拟修改《非鼓励投资目录》,放宽医疗、教育、物流、电信等行业的外资准入。与此同时,印尼对外资进入某些领域做出了限制,具体如下:①限制外企在基建工程投资。印尼国家计委称,将限制外国企业在政府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以保护国内企业市场份额。外资企业只被允许参加基础设施部门建筑价值在1000亿盾以上,其他部门采购和服务价值在200亿盾以上的投标。此外,外资企业只许参加合同价值在100亿盾以上的服务咨询投标。②限制外国投资者拥有农用地股权。印尼农业部表示,将限制外国投资者对与食品有关的土地如稻田的所有权,其拥有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49%。
【2010年调整的外资政策】
(1)2010年,印尼政府采购须使用国货。为更好地扶植国内工业发展,印尼政府拟修改有关条例,规定今后凡政府单位采购价值超过50亿印尼盾(约合56万美元),必须使用本国的物资与服务。
(2)出台绿色建筑法令。印尼于2010年实施首个绿色建筑标准法令,意在发展低碳建筑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该法令以大城市的酒店、办公楼和公寓等碳排放量较大的建筑为对象,设定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9项条件,包括环保材料、低碳燃料、水和废物管理以及室内空气质量等。法令要求,绿色建筑所使用的材料应来源于当地且具有绿色证书,该证书由印尼环境部指定的独立机构出具。
(3)强力推行投资审批一站式服务制度。印尼政府颁布多部门联合签发的条例,强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推行投资审批一站式综合服务,要求全部省市县在2010年实施投资审批一站式综合服务以及网上办理许可证等制度,以提高投资效率。对于能提供良好投资服务的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将予以奖励;对不实施或实施不力的地方政府将予以惩罚,如减少财政
资金分配等。
(4)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增加信贷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印尼央行颁布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将存贷款比例(即发放贷款占存款的比率)控制在78%至100%之间,而存贷款比例低于78%或高于100%的商业银行将增缴额外的存款准备金。此外,印尼央行还要求商业银行公布贷款的基础利率。长期以来,印尼商业银行惜贷现象较为普遍,贷款利率居高不下,印尼央行此举意在鼓励商业银行增加放贷,并防范过度放贷的风险。
(5)印尼政府在2010年取消了大宗商品出口信用证限制,允许外国游客在印尼购物可获10%的退税,并与巴新、中国香港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11年调整的外资政策】
(1)2011年印尼政府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资金奖励和提供辅助设备,吸引投资者发展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各经济
特区的基础设施还不能达到投资者要求,交通运输、能源、电力、劳工、原料、市场、投资等方面的手续办理程序和规定尚未完备,这使得吸引投资者的进程十分缓慢。从2005年到2010年14个经济特区只吸收到27.5兆盾投资额,占全国投资总额的3.14%。目前只有东加里曼丹(11兆盾)、南加里曼丹(3兆盾)、北苏拉威西(3兆盾)三个经济特区吸收了较大的投资额。根据147号政府条例,对上述14个经济特区投资可享受5年内减免所得税30%的优惠。
(2)出台税收的鼓励措施,主要有:
①外企自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辅助设备等资本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费用;
②外企2年自用生产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费用;
③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可退还进口关税;
④位于印尼东部的外企,65%产品出口,雇用外籍人员不受限制;
⑤外企用于研究开发、奖学金、教育和培训以及废物处理的开支可列入成本并从毛收入中提扣;
⑥对政府鼓励的重点领域,可提供8-10年亏损结转或提高设备及建筑物折旧率;
⑦在印尼东部地区投资,土地和建筑物税在八年内减半征收;
⑧在开创性行业的投资,企业所得税可由政府承担10-12年;
⑨政府对保税区和设在全国15个地区的综合开发区的外国投资还给
予一些优惠待遇。
(3)印尼政府暂停颁发矿业经营许可证。2011年不再颁发或延长矿业经营许可证,政府先对有问题的8000个矿业经营许可证进行审计。截至2010年8月份,印尼拥有采矿权的企业已突破1万家,而在2000年之前,只有597家企业拥有采矿权。
(4)印尼国会通过新《园艺业法》。新《园艺业法》规定外国投资最多只能占到30%,并且必须把资金存放在印尼国内的银行。该限制是针对新投资者,对于新法颁布前的老投资者,则给以4年的时间来出让股份。该限制措施是为了防止大型园艺企业被外资所控制,因为目前多数大型的园艺企业如种子公司为外资所控制。新园艺法有四个重要组成方面,即地域规定、制种规定、贸易规定和行销规定。地域规定将由各地方长官来决定。在制种方面,政府将放开让小型制种公司来销售其产品,不需要证书。
【2012年调整的外资政策】
(1)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印尼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免税优惠,相关的执行准则已经出台。刚刚签署的执行准则中规定,凡有意申请免税优惠的投资者,必须把总投资额10%资金存放在印尼国民银行。投资者可以向印尼工业部或投资协调署提出免税优惠申请。
(2)2012年9月出台了新的投资批准制度,以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和进一步改善投资服务。印尼投资协调署将出台包括网上交易服务在内的一系列新型投资服务,方便投资者查询申请投资许可的步骤和进度,并加强对投资资金的统计和监管。
【2013年调整的外资政策】
(1)印尼政府将于2013年推出供工程用途的外国贷款限额。在2013-2015年间的最高贷款限额介于60-61亿美元之间。通过该措施,将促进印尼政府对外国贷款加大选择性,提高外国贷款质量,同时确保降低外债比例,实现外债占国家GDP22%的目标,保证国家财政状况良好。此外,该措施也将成为印尼国家计划部制定使用外国贷款或外国赠款计划的参照。印尼国家计划部强调,外国贷款必须用于从事生产性的工程。
(2)为更好吸引投资,印尼政府将对各地方政府办理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特别是办理投资许可证程序进行全面评估和改进,并将发布法令,要求从2014年起,营业执照办理时间从现在的17天缩短为10天。
(3)印尼央行颁布新规,要求印尼国内银行贷款总额的20%以上必
须贷给中小微型企业。
【2014年调整的外资政策】印尼官方投资统筹机构2013年12月24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投资负面清单。印尼政府通过修订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放宽了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其表现为,一方面扩大了外商投资的领域,开放了部分原先仅限当地投资的行业;另一方面,对外资的持股比例要求放宽,一些行业外商可以控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类为对外资更加开放领域,陆路交通客站和车辆常规检验部门的外资可持股比例从零放宽至49%,为此次放宽幅度最大的两个行业。其他两个行业为制药业和金融风险投资业,外资可持股比例分别从原来的75%和80%调整至85%。广告业外资可持股比例亦从零放宽至49%,但仅限东盟国家。
(2)第二类为新设定的外资可持股领域,固定通讯、多媒体综合网络电信、多媒体服务供应商的外资可持股比例分别为65%、65%和49%。
(3)第三类为公私合营的基础设施项目领域,其中机场、港口和陆路交通客站(含铁路)的经营管理外资可持股权分别为49%、95%和49%,供水95%,收费公路95%,10兆瓦以下发电厂49%,10兆瓦以上的100%,输电和配电分别为100%。此外,此次修订负面清单还收紧了几个外资可持股比例领域,如货物分销业和仓储业从100%缩减至33%。农业领域外资可持股比例因须与2010年颁布的园艺法规定相配套,从95%缩减至30%。目前清单中完全禁止类的产业有部分化学品、特殊交通设施和博彩业等,部分禁止类的产业有制糖、矿业和医药等。

【2016年调整的外资政策】将之前禁止外资涉及的35个行业从投资负
面清单中移除,外资可拥有100%持股比例,包括冷藏、旅游(餐馆、咖
啡馆、酒吧和体育馆等)、仓储、电影、电子商务、高速公路运营、电信
设备检测、垃圾处理及药物原料等,其中电子商务投资额需达到1000亿印尼盾,电影发行放映60%应为印尼影片。此外,政府也有比例限制开放投资负面清单中20个行业予外国投资者,如火车运输业外资最高持股49%,保健服务外资持股比例则从之前的49%上调至67%。
【2017年调整的外资政策】印尼外商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于2017
年12月4日颁布了13号令——Regulation No.3 of 2017 on Guidelin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apital Investment Licensing and Facilities。13号令将于2018年1月2日在印尼国家BPKM生效,且最迟应在2018年7月2日前在地方省级、市级的BPKM实施。新的13号令在申请投资许可证、批准流程简化、股份减持义务延期、外资代表处运营期限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对于原有印尼外商投资审查制度进行了较大变更。
新规将BKPM原颁发的“投资许可证”(lzin Prinsip)更名为“投资
申请”(Pendaftaran Penanaman Modal)。这意味着BKPM旨在改变原有的审批体制,对于无需在公司运营前进行前期准备且满足特定条件行业要求(比如不需要建设厂房,引进生产经营设备的行业)的行业领域,允许其直接申请营业许可证,而无需根据此前的规则先申请临时投资许可证待公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后再申请正式的营业许可证。新规规定某些特定业务领域(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领域)的外资投资者/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营业许可证,而无须先获得投资申请后再申请营业许可证。
对于不需要生产筹备期的行业,比如无需建设厂房,引进生产经营设备,新规允许外资投资者/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营业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依照现行规定已注册外资公司;
(2)获得税务登记号码(NPWP);
(3)已有办公室(签署了租赁合同)。
新规再次强调了禁止外资公司的股权代持。根据新规,可以要求投资者作出股权不存在代持的公证声明。此项规定增加了外资公司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以往所有的旨在规避股权代持的所谓股份质押和借款安排,均存在被认定代持而无效的风险。
新规允许公司在股东同意并满足以下信息的情况下不履行股权减持义务:
(1)对于外资合资公司(JV),印尼股东同意公司不履行减持义务;
(2)对于外商全资公司(WFOE),所有股东申明没有和任何印尼
方达成出售股份的协议。
新规规定投资额在100亿印尼盾(不包括土地和对建筑物的投资)以
下的公司若要申请延长投资许可期限,需要将投资额增加到100亿印尼盾
(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的投资)以上。
新规规定,如外资公司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只可申请有效期为一年的
“临时营业许可证”:
(1)最新财务报表显示公司净资产超过100亿印尼盾,不包括土地和
建筑物的资产;
(2)最新财务报表显示公司年度收入额超过500亿印尼盾。
“临时营业许可证”可以申请延长一次,一次延长一年。新规规定外资区域代表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且可以延长。但是新规没有规定可以延长的次数和期限。
新规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批准机构由以往的省级政府变更为了BKPM。
【2018年调整的外资政策】2018年11月,印尼政府修订并公布了投资负面清单,大幅放宽外资准入或持股比例。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互联网服务、制药、针灸服务设施、商业性画廊、艺术表演画廊及旅游开发等行业拥有100%股权。此次被排除出投资负面清单的有五大领域54项业务,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100%股权。这些投资领域包括制药行业、针灸服务设施、艺术表演画廊、商业画廊、旅游业开发、市场调研服务;包括固定电信网络、移动电信网络、电信服务内容、互联网接入、信息服务中心或呼叫中心等在内的数据通讯服务;海上石油天然气钻井、地热钻井、地热发电厂、职业培训、征信调查等。印尼政府希望该项投资放宽政策能够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印尼。本轮投资负面清单调整是印尼政府推出第16套经济改革措施的重要内容。该套经济改革措施还包括减税、出口收入回流等措,意在增加外国投资者信心和弥补贸易逆差。
3.2.3 投资方式的规定
【合资企业】根据2007年第25号《投资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外国投资者可与印尼的个人、公司成立合资企业。
【独资企业】依照印尼《投资法》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设立独资企业,但须参照《非鼓励投资目录》规定,属于没有被该《目录》禁止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
【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受到投资法律关于对外资开放行业相关规定的限制。印尼市场中多数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提供此项服务。
【有关案例】中国工商银行并购印尼Halim银行。2005年4月开始,中国工商银行就与印尼当地银行接触,探讨并购合作的可能性,但当时市场
上几桩外资银行收购印尼本地银行的案例溢价都比较高,如何确定一个让
双方都能接受的并购价格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既定的收
购策略,着眼于未来的长远发展,牢牢把握谈判的主动,最终以合理的价
格和适当的投资支付方式获取了在金融资源和市场机会丰富的印尼市场
的全牌照经营资格。中国工商银行与Halim银行股东于2006年12月30日顺利签署了股权买卖协议,用约2200万美元成功收购Halim银行90%的股份,成为中资银行成功收购境外银行的范例。
3.2.4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情况
(1)印尼基础设施PPP模式是由印尼政府决定,通过相关政府承包代理以及企业实体(私营部门)之间的协议(合同)进行开发与融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授予后,私营部门负责设计工作、施工、项目融资以及运营。
(2)印尼国家发展规划部、财政部、经济统筹部、基础设施建设加速政策委员会(KPPI)四个部门负责制定PPP政策。
国家发展规划部:主管总体的规划活动,其下属公私合作中心P3CU),负责开展包括政策制定的PPP推动工作,如与政策委员会共同制定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该中心还负责向印尼政府提供有条件资助的评估工作,支持政府界定可能吸引民间投资的项目。
财政部:负责管理政府投资,包括规制、监督和运营。
经济统筹部:制定与PPP相关的一般性跨部门政策。
基础设施建设加速政策委员会(KPPI):是跨部门的部级委员会,由经济统筹部部长领导,并负责民间建设基础设施的政策协调。按照规定,KPPI应对申请政府支持(担保)项目进行审核,然后交由财政部长审议、批复。
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公司的设立事宜。
(3)行业主管部门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MEMR):主管能源、矿业、地热和电力行业的项目;
SKK Migas:主管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上游产业;
BPH Migas:主管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下游产业;
电信与信息技术部:主管电信行业的项目;
公共工程与住房部:主管道路桥梁及房建等基础设施的项目;
交通部:主管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行业的项目;
环境与林业部:主管项目的环境许可。
(4)印尼基础设施PPP主要政策法规文件
2010年78号总统令——通过基础设施担保实施的政府与企业实体合
作项目的基础设施保障;
2015年38号总统令——政府与企业实体在基础设施供给方面的合作;2015年国家发展规划4号令——基础设施供给项目政府与企业实体合作实施程序;
2015年国家公共设施采购委员会19号令——政府与企业实体合作的基础设施供给项目采购程序;
2016年财政部8号令——政府与企业实体合作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保障指南;
2016年财政部260号令——政府与企业实体合作基础设施项目可用性付费程序。
(5)印尼基础设施PPP主要领域、数量、投资额、产业和特许经营年限等自1990年至2017年,在机场、港口、公路、电力、天然气、电信和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领域,印尼共有123个项目实现融资关闭,总投资额约588.57亿美元。其中,电力行业实现融资关闭的项目高达63个,占所有现融资关闭项目的51.2%。而且,电力行业实现融资关闭的项目投资金额
为393.11亿美元,占所有实现融资关闭项目投资金额的66.79%。印尼PPP项目的特许经营年限在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通常一项目一议。就已发生项目来看,南苏望加锡铁路项目为20年,东爪哇三宝垄公路项目为35年,加里曼丹TIMUR2 x 60 MW燃煤电厂项目为30年。值的注意的是,在上述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中均有调整(延长或减少)特许经营期的条款。
(6)印尼基础设施PPP外资企业主要来源国家为:日本、中国和韩国。
(7)中资企业PPP模式案例
印尼雅加达—万隆高铁项目是中国境外首条采用中国标准和技术合作建设的时速350公里的高速铁路。项目线路正线全长142.3公里,全线设计4座车站,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中国铁路国际有限公司牵头的中方企业联合体与印尼企业联合体采取合资、合作建设和管理方式建设和运营。2015年10月16日,印尼中国高铁有限公司(KCIC)在印尼注册成立。2017年4月4日,印尼中国高铁有限公司与高铁承包商联合体在雅加达正式签署雅万高铁项目总承包(EPC)合同。2017年5月14日,在中国和印尼两国元首见证下,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印尼中国高铁有限公司就印尼雅加达至万隆高速铁路项目正式签署贷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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