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印尼商业主体形态及设立程序

印尼《公司法》于1995年颁布。此前,商业活动是由《印尼商法典》和《印尼民法典》进行规范。该两部法典起草于荷19世纪荷兰殖民地时期。最近一次修改公司法是在2007年。

一、印尼法律规定的主要商业主体形式

我国企业家普遍熟悉的商业主体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印尼法律规定,其商业主体形式与我国类似,主要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类似于我独资企业;2.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责任;3.有限合伙企业(CV),其中隐名合伙人仅就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实际经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类似于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4.国有公司;5.外国公司分支,仅限于银行、油气公司和特定建筑公司;6.有限责任公司。而根据印尼《外商投资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称为PMA公司,即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在印尼投资的法律主体形式

在印尼进行投资采取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PMA,即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主体形式明确、权利义务清晰、运营规范的特点。本文主要围绕该法律主体形式的设立进行讨论。此外,还有其他形式如:

1、代表处。贸易促进类商业活动可以通过设立代表处进行,贸易代表不论是外国人还是印尼人,一般均不得从事直接商业活动,比如接受订单、招投标、进出口、签订合同或分销等。代表处的活动限于发布或收集信息、对当地代理或经销营的协助、营销或促销活动等。例外情况是对于建筑服务公司代表处,可以与印尼当地公司合作提供建筑服务。代表处可直接向投资协调委员会申请(BKPM)。2、分支机构,一般限于银行、保险或能源类企业;3、代理或分销商;4、技术合作或特许协议,比如加盟连锁店;5、政府合同等。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印尼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特别重视“合伙协议(Articles of Association)”,合伙协议是其法律认可的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董事会的权利与职责;公司名称、目的、经营时限、住址;注册资本及份额;创立者持有份额;股息等。不论是与当地人合作还是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合作,投资人应特别重视合伙协议的签署。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企业草草签订合作协议,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在发生纠纷时处理起来特别困难。

在达成投资合作意向后,外商投资公司应在投资协调委员会注册(BKPM),注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合伙协议,外国投资者的护照复印件;(2)税务注册号(NPWP)和当地合作伙的经营许可(SIUP);(3)股东授权委托书;(4)经营范围描述等材料。

四、许可证及经营报告

如果项目符合BKPM的要求,BKPM会签发“初始投资批准”,凭此开始办理设立公司等相关程序,而设立公司需要在司法人权部注册。在公司设立后,需要向BKPM申请经营准证,对于制造企业需要申请“基础准证(principle license) ”,对于服务企业需要申请“永久商业准证(permanent business license)”。在此基础上,再办理其他具体经营的准证,比如进口许可、工厂选址许可、引进劳工许可等。而基础准证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在外商投资企业正式经营、运营时,其即失效;只要公司经营,其永久商业准证就是有效的。根据印尼法律要求,公司须于每季度按固定格式向BKPM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并向印尼中央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报告外汇使用情况。

对于外资企业还需要注意办理准予进口设备、材料清单,该清单亦需要在BKPM办理,仅有与项目相关并且获得审批的物品方可享受免税或减税进口权利。

财务报告义务。根据印尼《公司法》第68条规定,公司资产或营业额超过500亿印尼盾(约合2500万人民币)的私人公司财务报告需要审计,贸易部2002年第121/MPP/Kep/2/2002号条例规定,公司资产总额超过250亿印尼盾的公司须向其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而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每财年终了6个月内向贸易部提交财务报告。

文章来源:驻泗水总领馆经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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